本會章程





新北市市場服務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市場服務工作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聯絡感情、增進會員知能、保障勞工權益、勞工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會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忠孝路四十八巷九弄廿八號。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會員就業之輔導。
三、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
四、會員醫藥衛生事業之舉辦。
五、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六、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職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資料之編製。
十一、關於勞工法規之制定與修改、廢止等事項之建議。
十二、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以上於公有、民有或攤販集中市場之自治會、管理委員會從事收費、清潔、雜務工作之男女勞工,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無行為能力者。
三、離職、轉業者。
第八條: 會員入會時,應填具申請書,提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經常月費後,方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非因轉業或受永久之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退會時應將退會情事報告理事會核定之。
第十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指示及決議案,並依法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察屬實者,得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會員被除名後應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費,必須一律繳清。
第十三條: 會員欠繳勞保費、健保費及經常會費達一個月者,經本會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以自願停保論議,並授權理事會除名處分。及列報欠費者名冊,呈報勞工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局。
  第四章組織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行使其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年滿二十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如遇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但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職權如下:
1.對外代表本會。
2.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
3.執行理事會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4.召集理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5.審查會員入會、出會等事項。
6.綜理理事會日常事務,指揮監督本會會務人員。
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處理日常會務,並設總務、組訓、福利三組,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之,分別負責各組業務:
一、總務組:掌理圖記、收發、檔案、庶務、宣傳、通訊、編擬計劃報告、經費預算、決算、召開各種會議,並處理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務。
二、組訓組:掌理會籍、編組、選舉、勞工教育、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並處理其他組訓有關事宜。
三、福利組:掌理謀求勞工福利,推行文康自強活動,調處各種爭議,並處理其他有關勞工權益、福利等事宜。
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稽查本會經費收支及會務之監察。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會務工作人員得酌支薪資。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二、工作方針、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三、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四、勞動條件之維持及變更。
五、基金之設立、管制及處分。
六、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會內不動產及重要財產(物)之購置與處分。
八、所屬分會或支部之合併或分立,總工會或聯合會之加入。
九、會員之除名及理、監事會決議之復議。
十、理、監事之選舉或解職。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處理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
三、辦理會員入出會之移轉,及辦理會員勞健保投保、退保等事項。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籌集經費,編擬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五、編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六、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七、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案,積極推展會務。
第廿二條: 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稽查本會經費之收支。
二、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三、考察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第廿三條: 本會得依法設立分會、支部,並劃分小組,其組織辦法及人事選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並視實際需要得分區酌設辦事處。
第廿四條: 本會應依法加入新北市之上級總工會及全國性之總工會並選舉出席其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五章會議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廿六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並邀請監事列席)如有理事過半數以上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缺席,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廿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各種會議,均已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方得決議,重大議案須得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通過。
  第六章經費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入會費、經常會費、政府補助、其他收入、勞保局補助行政事務費、健保局補助人事及郵資費、存款利息、預收會員之勞保費、健保費等,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辦理。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定為每一會員新台幣伍百元整,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再次入會者,免收入會費。經常會費定為每一會員每月繳納新台幣壹百伍拾元整。但執行有困難時,得暫以下列方式徵收:入會費每人暫定新台幣伍百元整。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壹百伍拾元整。
第卅一條: 本會之財務狀況,應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每次理事會應報告財務收支,再由理事會編製月報表,送監事審核。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七章附則
第卅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另訂之。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新北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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