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慰問金申請辦法
臺北縣市場服務工作人員職業工會互助慰問金申請辦法
一、目的:本會為照顧會員及發揮互助合作精神,增進其福利,特設立本辦法。
二、申請辦法:凡加入本會為會員,入會滿1年以上且均依照本會章程
規定,確實履行會員義務者(如有欠繳會費者,一律不
得申請,年資中斷6個月以上,年資不得銜接。)
三、申請互助金給付範圍暫定如下:
(一)會員住院之慰問。
(二)會員退休之安老。
(三)會員本人死亡。
(四)會員遭遇不幸,致勞保局強制請領殘廢給付,而必須退保者。
四、互助金給付標準:
(一)申請住院互助慰問金,必須住院達十天以上一次發給1,200元。
如同一事故必須間隔6個月以上,才可再提出第二次申請。
(二)退休:會員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5歲退休者,
按下列標準發給安老金:(年資計算均須扣除中斷年資)
1.入會年資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一次發給2,000元。
2.入會年資滿10年以上,未滿15年者:一次發給4,000元。
3.入會年資滿15年以上,未滿20年者:一次發給6,000元。
4.入會年資滿20年以上,未滿25年者:一次發給8,000元。
5.入會年資滿25年以上,未滿30年者:一次發給10,000元。
6.入會年資滿30年以上者,一次發給15,000元。
(三)會員本人死亡者,按下列標準發給撫慰金(以死亡之日計算):
1.加入本會1年以上5年以下者,一次發給撫慰金3,000元。
2.入會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一次發給撫慰金4,000元。
3.入會滿10年以上未滿15年者:一次發給撫慰金5,000元。
4.入會滿15年以上未滿20年者:一次發給撫慰金6,000元。
5.入會滿20年以上未滿25年者:一次發給撫慰金8,000元。
6.入會滿25年以上未滿30年者:一次發給撫慰金10,000元
7.入會滿30年以上者,一次發給撫慰金15,000元。
受領上述所定撫慰金之順序如下:(以一人申請為限)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袓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姐妹
(四)會員遭遇不幸,致勞保局強制請領殘廢給付,而必須退保者。
未達退休年齡一律發放3,000元(入會年資須滿1年)。
五、互助金申請、審栵、核發程序:
1.會員申請互助金,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檢齊證件駕本會
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視同放棄論。(本會備有申請書)
2.本會受理會員各項申請,應即進行審查,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查
證,經查核完成之案件,由承辦人簽註處理意見呈報常務理事核
定,並提理事會追認。
六、本辦法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